如何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準確界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的起算點的關鍵就在于明確“保險事故發生”的含義。據此可以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起算點的基本原則尊重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的本意且體現最大誠信原則同時被保險人按照保險理賠的程序能夠依法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依此原則不能以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日作為索賠時效的起算點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的發生。那么如何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準確界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的起算點的關鍵就在于明確“保險事故發生”的含義。據此可以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起算點的基本原則尊重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的本意且體現最大誠信原則同時被保險人按照保險理賠的程序能夠依法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依此原則不能以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日作為索賠時效的起算點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的發生。關于如何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索賠時效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間也就是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與我國2002年保險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比較,可以發現該款規定將二年的索賠期間明確定性為訴訟時效并將索賠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由原來的“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規定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但是在保險實踐和司法實務中對于如何確定索賠時效的起算點仍然存有爭議這對于維護被保險人、保險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很大影響。
準確界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的關鍵就在于明確“保險事故發生”的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據此可以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基本原則尊重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的本意且體現最大誠信原則同時被保險人按照保險理賠的程序能夠依法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依此原則不能以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日作為索賠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也不宜以第三者起訴之日確定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