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的救濟途徑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案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強制手段為主司法救濟手段為輔的糾紛解決途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案的救濟途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案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強制手段為主司法救濟手段為輔的糾紛解決途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案的救濟途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案的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強制手段為主司法救濟手段為輔的糾紛解決途經。首先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行政調解屬于強制調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其次行政機關可以強行指定當事人預付醫療費用當事人不執行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第三行政調解還是司法途經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取消了過去用行政強制手段解決糾紛的辦法變為以司法救濟手段為主要途經的糾紛解決機制。取消了行政調解前置程序和行政強制調解制度不再授予公安機關強行指定當事人預付醫療費用等承擔民事責任和不執行可以采取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等強制措施的權力公安機關只有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弱化行政調解功能允許當事人“私了”行政調解必須基于當事人的請求才能提起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仍歸司法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