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抵押貸款合同在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導讀: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一)貸款人、貸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合同內容真實、合法。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處應賦予該公證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那么哪些抵押貸款合同在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一)貸款人、貸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合同內容真實、合法。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處應賦予該公證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關于哪些抵押貸款合同在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抵押貸款合同在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符合哪些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
(一)貸款人、貸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內容真實、合法。
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處應賦予該公證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
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之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