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導讀: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調解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間、地點不再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單方決定了,而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當事人進行約定。這樣規定體現了便民原則,方便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調解時間、地點。這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履行的義務。那么交通事故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調解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間、地點不再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單方決定了,而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當事人進行約定。這樣規定體現了便民原則,方便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調解時間、地點。這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履行的義務。關于交通事故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調解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人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間、地點不再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單方決定了,而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當事人進行約定。這樣規定體現了便民原則,方便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調解時間、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當事人約定好調解的時間、地點之后,應當于調解時間3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這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口頭通知當事人的,口頭通知應當記人調解記錄。而對于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則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這主要是為了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充足的時間變更調解時間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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