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與其他方式的區別

導讀:
交通事故調解與訴訟調解、自我協商、行政裁決等具有較大區別。訴訟調解是圍繞訴訟進行的,一經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產生訴訟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非訴訟活動,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的活動。那么交通事故調解與其他方式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解與訴訟調解、自我協商、行政裁決等具有較大區別。訴訟調解是圍繞訴訟進行的,一經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產生訴訟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非訴訟活動,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的活動。關于交通事故調解與其他方式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事故當事人就事故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交通事故調解與訴訟調解、自我協商、行政裁決等具有較大區別。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與訴訟調解、自我協商、行政裁決的區別: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與訴訟調解的區別
訴訟調解,即法院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訴訟調解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具有以下區別:
第一,調解的性質不同。訴訟調解是圍繞訴訟進行的,一經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產生訴訟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非訴訟活動,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的活動。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訴訟調解依照的是訴訟法;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依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規。
第三,調解的主體不同。訴訟調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其審判職權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機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調解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調解成功后,與人民法院的判決一樣具有強制的執行力;而公安機關交通管路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具有強制的執行力,履行與否依靠的是當事人自愿。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則不可以強制裁決。
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與自我協商的區別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自愿申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的;自我協商不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辦案人員的介入參與,只有當事人各方參加。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自我協商是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行使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權,沒有程序和實體上的限制。
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與行政裁決的區別
行政裁決也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的活動,是行政機關處理與行政管理事項有關的民事糾紛的活動,是準司法活動。行政裁決權來自于法律的授權。行政裁決直接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是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確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行政裁決如果不服,也不能否定行政裁決的效力,而應該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