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導讀: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2、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2、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2、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3、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4、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4)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7)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8)財產損失較大的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7、對事故中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和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提供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8、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