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的權利義務

導讀: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那么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的權利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的權利義務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1、評定人的權利
(1)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2、評定人的義務
(1)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秘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