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跨境債權轉讓問題 關于銀行對外轉讓不良債權的規定

導讀:
近年來,為減輕外匯儲備大幅攀升的壓力,境內外資銀行試圖以這種債權轉讓方式在不占用短期外債指標的情況下彌補因代付產生的外匯資金缺口。那么,商業銀行貸款抵押擔保風險是什么?關于商業銀行跨境債權轉讓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債務轉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為減輕外匯儲備大幅攀升的壓力,境內外資銀行試圖以這種債權轉讓方式在不占用短期外債指標的情況下彌補因代付產生的外匯資金缺口。那么,商業銀行貸款抵押擔保風險是什么?關于商業銀行跨境債權轉讓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債務轉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商業銀行跨境債權轉讓問題
(1)中資銀行是否因境內外資銀行的債權轉讓行為重新擔負外債責任。
(2)境內外資銀行取得對價款進行跨境債權轉讓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還是假借債權轉讓之名行境外拆借之實。
(3)如果境內外資銀行取得對價款進行跨境債權轉讓合法有效,那么如何認定其在收到中資銀行支付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于當天轉付境外聯行的行為。
二、關于銀行對外轉讓不良債權的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1)648號)
2001年7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針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商業銀行將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妥當的請示》作出《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3、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10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合同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主體或者執行主體。”
第11條規定:“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依照《規定》、《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銀行通常先將債權轉讓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受讓銀行債權后再通過債權轉讓或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將債權轉讓予非金融機構。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權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并將該債權予以轉讓,只要該債權不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可該債權轉讓的效力。經相關人民法院審查后,債權受讓人可依生效裁判文書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該規定明確即使是銀行債權,只要該債權不屬于《合同法》第79條例外規定,就可以轉讓。
5、《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銀行不良金融資產轉讓糾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債權主體發生變更,受讓人申請變更訴訟或執行主體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6、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
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于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
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準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采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