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傷者追加索賠被駁回

導讀:
霍小姐被劉女士撞傷后與劉女士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劉女士支付其受傷后6天內的醫療費及誤工費、營養費1000元。但是,霍小姐的腿后來又接受了長期治療,于是霍小姐訴至法院,要求追加索賠10000元。近日,順義法院依法審結此案,駁回了霍小姐的訴訟請求。被告劉女士辯稱,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提出調解,雙方于2008年8月3日在廠領導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傷者追加索賠被駁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霍小姐被劉女士撞傷后與劉女士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劉女士支付其受傷后6天內的醫療費及誤工費、營養費1000元。但是,霍小姐的腿后來又接受了長期治療,于是霍小姐訴至法院,要求追加索賠10000元。近日,順義法院依法審結此案,駁回了霍小姐的訴訟請求。被告劉女士辯稱,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提出調解,雙方于2008年8月3日在廠領導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關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傷者追加索賠被駁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霍小姐被劉女士撞傷后與劉女士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劉女士支付其受傷后6天內的醫療費及誤工費、營養費1000元。但是,霍小姐的腿后來又接受了長期治療,于是霍小姐訴至法院,要求追加索賠10000元。近日,順義法院依法審結此案,駁回了霍小姐的訴訟請求。
原告霍小姐訴稱,2008年7月29日,其上班時,被告劉女士駕駛摩托車將其左膝撞傷,休假7天吃藥治療。后經單位領導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其左膝一直疼痛難忍,于是去北京積水潭醫院診治,經診斷要求其休假理療,加外用藥。原告經休假122天進行治療,現仍未痊愈,還在治療之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女士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0000余元。
被告劉女士辯稱,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提出調解,雙方于2008年8月3日在廠領導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霍小姐與被告劉女士發生交通事故后,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書,該調解書已將當事人的侵權之債轉為合同之債。調解書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遵守。現被告已依調解書履行了全部義務,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霍小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