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導讀:
債權表見讓與會產生以下的法律后果:其一,因為債務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讓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約行為合法有效。按這一條處理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是行之有效的。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并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是一種含意抵銷。那么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表見讓與會產生以下的法律后果:其一,因為債務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讓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約行為合法有效。按這一條處理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是行之有效的。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并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是一種含意抵銷。關于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1.債權表見讓與
在債權讓與中存在著債權表見讓與的法律制度,我們可將債權表見讓與定義為,讓與人并沒有實際將為債權轉讓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債務。這種行為視力有效。很明顯,債權表見讓與制度是為了保護債務人而設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沒有獲得債權則在所不同。
債權表見讓與會產生以下的法律后果:其一,因為債務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讓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約行為合法有效。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中脫身出來,履約完畢后,便不再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其二,至于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如何確定?如果事后債權人將債權真實地讓與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那么此債權讓與行為便是民事法律行為;假如債權人并未將債權讓與受讓人,事后也未追認,那么他們之間的關系適用于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即無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損害,這里的損害包括權利人應得的利益而未得。因此,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們損害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害人。”故第三人應將利益返還給債權人。假如債權人的債權讓與行為屬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所指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受讓人取得的財產”。按這一條處理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2.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
世界上民法法系國家均對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作了相應的規定,如瑞士債法第169條第2項、德國民法典第406條。我國《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擁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并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是一種含意抵銷。
債權轉讓的抵銷制度中所規定的“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中的“債權”是否是指與所轉讓債權緊密相連的雙務合同中的對債權人而言的債權,還是另外單獨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債權。如果限于前者,則很好理解,因為這符合《合同法》中典型的互負債務的抵銷;但如果屬于后者,毫不相關的單務合同關系是否也可以進行抵銷?《合同法》中并末明確說明這一點。但是,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3條所提出的抵銷情也包括對毫無聯系的另一債權債務的抵銷情形,因為只要其符合債務人的債權是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條件,便可以進行抵銷。有人可能會問,這是否對讓與人不公平?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當讓與人在享受法律賦予的可以轉讓其債權的權利時,也必須承擔因此而帶來的義務。
債權讓與人將自己一部分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務人應如何進行抵銷?原則上,債務人可進行抵銷。對于可分離之債而言,如給付之債,債務人可以具體以量的形式來按部分或比例進行抵銷,但是如果不屬可分離之債,也就是說,此債的分離將會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則不能進行抵銷,因為這有悖于《合同法》中第5條關于公平原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