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的原因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作為證據時,被認定為鑒定結論而非書證。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的特性,即只對鑒定對象的有關事實發表判斷意見,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這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針對“專門性問題”這一特點。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作為證據時,被認定為鑒定結論而非書證。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的特性,即只對鑒定對象的有關事實發表判斷意見,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這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針對“專門性問題”這一特點。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的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作為證據時,被認定為鑒定結論而非書證。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鑒定結論的原因。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基本事實”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況,包括車輛在交通事故時的行駛狀況;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的損毀狀況;人員傷亡狀況以及相關財產的損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種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觀原因等。“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承擔,即事故的發生由哪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造成的,或者雙方各自對該事故承擔多大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還是事故的成因、當事人對事故應負的責任,都是事實問題,它們均不涉及民事賠償或者刑事責任承擔等法律適用問題。正是為了防止司法實踐中將這種“認定”理解為“法律責任的認定”,《交通安全法》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修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取消了當事人的復議、復核權。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的特性,即只對鑒定對象的有關事實發表判斷意見,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
在訴訟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實,無需借助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來進行判斷,就沒有必要進行鑒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車速、當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規則、車輛毀損的程度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由具有專門交通知識的專業人員進行判斷。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實問題。這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針對“專門性問題”這一特點。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人員,這符合鑒定結論必須由“指派”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制作這一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交通事故的鑒定同上述醫療鑒定一樣,雖然由特定的單位或部門進行,最后要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是都離不開具體的操作人或承辦人,相應的結論上也必須有他們的簽名。因此,以此為由反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并不具有說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