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及遲遲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導讀:
6、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七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那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及遲遲不出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6、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七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關于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及遲遲不出的原因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及遲遲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書的期限有嚴格限制。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6、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七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7、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十條規定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復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核。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審核同意后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說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布交通事故認定結果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8、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有哪些原因
一、事故重大復雜需要反復做檢驗、鑒定、詢問、調查等
二、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布將不利于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布有利于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
三、按新交法調解必須由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后認定責任
四、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
五、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