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

導讀:
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那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關于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