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有交通事故認定書

導讀:
《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那么為什么要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關于為什么要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什么要有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訴部門在審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過程中,必須改變過去完全依賴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指控犯罪的做法,必須先從觀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普通的證據來看,以事實為依據,以道路交通法規為準繩,對其加以審查判斷,看其認定是否合理合法。這樣,一方面可以及時給當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審陷于被動,同時也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弱化了責任認定在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的核心地位,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色彩,明確了公安機關在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中立地位。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既然僅作為一種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自然不必向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甚或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完全可以像對待其他證據一樣,通過庭審質證程序,由法官依照證據認定規則予以解決。
筆者認為,這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廢除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的原因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