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間有什么規定

導讀:
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就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進行舉證,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間有什么規定
1、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間的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處理
1、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以申請復核。
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提出復核被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先的責任認定結果的,可以提起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就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進行舉證,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可以收集及時保留的相關證據,比如對事故現場拍的照片,若是事故現場附近有攝像探頭,那么便可以在訴訟中提供證據或申請法院調取錄像,必要時,也可以申請對事故發生原因和痕跡進行鑒定。
3、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法院重新認定事故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事故認定書確有不妥,將不會采信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