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是不是鑒定結論

導讀:
筆者以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之前的檢驗鑒定來做出的,而這個檢驗鑒定是有一次重驗機會的。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要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是不作復議的。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是不是鑒定結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以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之前的檢驗鑒定來做出的,而這個檢驗鑒定是有一次重驗機會的。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要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是不作復議的。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是不是鑒定結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細致的工作,如責任認定過程中所涉及的路況安全工程鑒定、車況技術鑒定、痕跡鑒定、車速鑒定、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等一系列專業技術鑒定,都無不表明責任認定工作的技術性、復雜性和法律性等特征,在目前條件下只有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有事故認定的經驗和技術手段。因此,應由他們運用專門性知識,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進行檢測、分析、判斷后,出具結論性意見。
(2)、交通事故認定只是一種評價行為。交通事故認定與鑒定、評估一樣,是以評估者的專業技術為基礎,以居中者的身分,通過技術手段對事物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在這個過程中,公安機關作為評價者是處于事件之外的。就評價行為而言,其評價行為與國家職能無關,如傷殘鑒定由法醫學會作出,物價評估由價格評估機構作出,這些學會和機構都與國家職能無直接聯系,評價的資格來源于其掌握的技術和國家對其資質的認可,作出的評價結果只作為客觀事物的反映,無須強制執行。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
(3)有人指出,鑒定結論應當允許申請重新鑒定,而《新交法》取消了對交通事故認定的重新認定,以此來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非是鑒定結論。筆者以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之前的檢驗鑒定來做出的,而這個檢驗鑒定是有一次重驗機會的。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要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是不作復議的。因此,當事人是可以通過申請對檢驗鑒定重新檢驗來達到事實上對鑒定結論的重新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