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作用是什么

導讀:
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稱有了變化,將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變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刪掉了責任二字。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作用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稱有了變化,將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變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刪掉了責任二字。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作用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稱有了變化,將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變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刪掉了責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載明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還是要對其責任進行認定。欲讓公安機關淡化甚至退出對事故責任確定方面的涉及,但卻又不得不做如此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制訂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都不再規定重新認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機關職能的轉變與重新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