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在使用中應注意什么

導讀:
所謂事故認定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交警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卻以該車人貨混裝為由認定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此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欠妥人貨混裝確實違反了交通法規應該被行政處罰但本案中人貨混裝并不會必然導致事故發生以及小孩的死亡如果說車廂內那個人出事我們或許可以說與人貨混裝有一定聯系但小孩的爬車被摔顯然是林某所無法預料和防范的在本案中即使沒有人貨混裝也不能避免小孩的死亡因此林某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并沒有必然聯系。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在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事故認定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交警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卻以該車人貨混裝為由認定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此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欠妥人貨混裝確實違反了交通法規應該被行政處罰但本案中人貨混裝并不會必然導致事故發生以及小孩的死亡如果說車廂內那個人出事我們或許可以說與人貨混裝有一定聯系但小孩的爬車被摔顯然是林某所無法預料和防范的在本案中即使沒有人貨混裝也不能避免小孩的死亡因此林某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并沒有必然聯系。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在使用中應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違章行為與事故的認定沒有必然的聯系有違章行為并非必然要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承擔責任。
所謂事故認定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要確定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首先要確定他是否有違章行為其次還要確定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必然的聯系以及影響力的大小。因此有違章行為并不必然要承擔事故責任。
如某案例林某駕駛汽車裝運石塊(車廂內坐有一人)經過一縣級公路時因車速較慢一放學小孩欲爬上該車不小心摔下來被碾壓致死。交警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卻以該車人貨混裝為由認定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此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欠妥人貨混裝確實違反了交通法規應該被行政處罰但本案中人貨混裝并不會必然導致事故發生以及小孩的死亡如果說車廂內那個人出事我們或許可以說與人貨混裝有一定聯系但小孩的爬車被摔顯然是林某所無法預料和防范的在本案中即使沒有人貨混裝也不能避免小孩的死亡因此林某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并沒有必然聯系。
但現實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門往往人為地牽強附會地尋找機動車的違章行為以此加大了機動車應負的責任除了認為相對于高速行駛的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行人處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感情因素外還與當前對肇事機動車賠償原則有關。我國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只有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因此相對于沒有賠償能力的非機動車、行人而言加大機動車的責任意味著機動車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保險公司給付更多的保險賠償金。而肇事司機出于對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認定有誤也不作申辯何況大部分賠償金是由保險公司支付。因此作為公訴機關在審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必須改變過去完全依賴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指控犯罪的做法從觀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普通證據來看以事實為依據以道路交通法規為準繩結合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詢問筆錄等原始材料對其加以審查判斷看其認定是否合理合法。這樣一方面可以及時給當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審過于被動。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并非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大小的主要依據該依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較一般的鑒定結論該認定具有帝王證據的效力。法院在裁決當事人責任時依照該認定結論分配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就要承擔全部損失的60—80如果負同等責任則承擔全部損失的50。
在審判過程中很少有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事實上機動車作為一種高度危險工具在其運行中客觀上對非機動車和行人構成一種威脅如果均按以責論處實行過錯責任甚至“撞了白撞”實際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作為整頓交通秩序的代價這是對我國憲法的公然違背法律不能對本已受害的非機動車一方及行人毫無保護從而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同時作為一名機動車駕駛人應認識到與行人負有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這是機動車駕駛人最起碼的素質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規定處理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這一點在新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由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就算事故認定中機動車沒有責任、非機動車和行人負全責機動車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即使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違章行為是重大過失而機動車駕駛人又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也只是可以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而不是免除。除非事故是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才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不僅否定了“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說法同時還改變人們“事故責任劃分就等于賠償責任劃分”的習慣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