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例

導讀: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2003年10月31日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被懷遠縣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當月14日被批準逮捕,當日被執行逮捕。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那么交通肇事罪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2003年10月31日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被懷遠縣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當月14日被批準逮捕,當日被執行逮捕。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關于交通肇事罪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那么交通肇事罪案例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原公訴機關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河南省鄢陵縣交通局汽車隊。
法定代表人程順禮,系該車隊隊長。
訴訟代理人王永立,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鄢陵縣人,系該車隊副隊長,住河南省鄢陵縣東大街。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鈺,女,2003年元月30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住長葛市大周鎮長安路,系死者付軍杰之女。
法定代理人張艷畫,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大專文化,教師,住址同上,系付鈺的母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艷畫,基本情況同上。系死者付軍杰妻子。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廣榮,男,1945年元月18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農民,住河南省長葛市和尚橋鎮人民路42號,系死者付軍杰的父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連,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死者付軍杰的母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厚德,男,1949年元月1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莊河縣人,職工、住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勝利街223—4號,系死者李海濤的父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淑珍,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人,無業、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海濤的母親。
原審被告人常友良,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鄢陵縣人,初中文化,駕駛員,住河南省鄢陵縣大馬鄉后郢村。2003年10月31日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被懷遠縣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當月14日被批準逮捕,當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懷遠縣看守所。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