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車輛交通肇事案例詳解

導讀:
2005年7月14日下午,聾啞人李某應朋友的邀請吃飯,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某駕車向東逃逸又將王某撞傷,王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駕車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屬將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擔賠償責任。檢察院對李某駕車肇事的行為也提起了刑事訴訟。法院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賠償王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7萬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沒有摩托車駕駛資格,而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其駕駛,責令賠償2萬余元。律師提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或有其他違法駕駛行為的,單獨或與借用人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借用他人車輛交通肇事案例詳解。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7月14日下午,聾啞人李某應朋友的邀請吃飯,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某駕車向東逃逸又將王某撞傷,王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駕車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屬將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擔賠償責任。檢察院對李某駕車肇事的行為也提起了刑事訴訟。法院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賠償王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7萬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沒有摩托車駕駛資格,而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其駕駛,責令賠償2萬余元。律師提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或有其他違法駕駛行為的,單獨或與借用人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于借用他人車輛交通肇事案例詳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7月14日下午,聾啞人李某應朋友的邀請吃飯,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車。陶某明知李某為聾啞人不能駕車,還是將摩托車出借。當日21:00許,李某醉酒后在316國道與杜某相撞。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某駕車向東逃逸又將王某撞傷,王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駕車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屬將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擔賠償責任。檢察院對李某駕車肇事的行為也提起了刑事訴訟。
法院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賠償王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7萬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沒有摩托車駕駛資格,而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其駕駛,責令賠償2萬余元。
案例分析
確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運行支配;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運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僅限于機動車運行本身而生的利益。與特定的機動車具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歸屬關系的人從學理上說,被稱做機動車的保有人,一般是機動車的所有人,但也不盡然,如某人將車送交機動車修理公司檢修,修理工擅自將車開出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責任而由修理公司承擔責任;又如某些公司將本公司車輛作為福利交給職員使用,除定期包銷部分費用外,不進行任何管理,如果職員肇事,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在借(租)用機動車的案件中應區(qū)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出借(租)人明知借(租)用人無駕駛資格或技能仍然出借或出租的,借用或租用關系雙方當事人均為責任主體,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出借(租)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如將車借給了有駕駛執(zhí)照的人,在賠償受害人后,可以向借(租)用人追償。本案的摩托車所有人陶某雖然將車借給了他的朋友聾啞人李某,但借用并不改變保有人的地位,借用人不是機動車的保有人,何況本案中借用人李某還不具有駕駛資格,實際上就是沒有支配機動車的能力,所有人陶某將車借給他具有過失,作為摩托車的保有人,他比照雇主責任的規(guī)定,應與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單獨承擔責任。
律師提示
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或有其他違法駕駛行為的,單獨或與借用人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