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被判刑還應賠償事故損失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認為,肇事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對受害人家屬在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不予賠償。經公安機關對李某駕駛的車輛進行檢測,鑒定肇事車輛為不合格,并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此后,李某按照公安機關的賠償建議書確定的賠償份額交納賠償金58000元。交通肇事獲刑罰 2004年2月12日,海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為由,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那么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被判刑還應賠償事故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認為,肇事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對受害人家屬在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不予賠償。經公安機關對李某駕駛的車輛進行檢測,鑒定肇事車輛為不合格,并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此后,李某按照公安機關的賠償建議書確定的賠償份額交納賠償金58000元。交通肇事獲刑罰 2004年2月12日,海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為由,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關于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被判刑還應賠償事故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認為,肇事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對受害人家屬在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不予賠償。但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新規定。日前,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就依據該司法解釋審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該院一審判決被告李某向受害人的繼承人許某等人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種費用75067.86元。
超載運輸釀事故
2003年10月22日12時左右,被告李某為陳某從泰興市黃橋鎮運回面粉,當其駕駛超載三噸多面粉的江蘇F-D0219號變型拖拉機沿2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海安縣某服飾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時,在超越同向行駛的一輛拖拉機過程中,將經該路段由東向西橫穿公路的邵某撞倒受傷。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共花去醫療費3294.83元、喪葬費3000元。事發后,李某即用手機向"110"報警,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經公安機關對李某駕駛的車輛進行檢測,鑒定肇事車輛為不合格,并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此后,李某按照公安機關的賠償建議書確定的賠償份額交納賠償金58000元。
交通肇事獲刑罰
2004年2月12日,海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為由,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1日,海安縣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實后作出判決,認定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事后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因李某駕駛不合格車輛并嚴重超載行駛,可酌情從重處罰;李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預繳事故賠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為獲賠償上公堂
在料理完邵某的后事后,因李某與邵某的繼承人就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邵某的繼承人許某等人遂以李某和陳某為被告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庭審中,原告許某等人訴稱,2003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駕駛未經年檢且經鑒定不合格的號牌為江蘇F-D0219號變型拖拉機為被告陳某裝運面粉,當其行駛至204國道海安某服飾公司門前,在不具備超車條件下強行超車,將已注意觀察路面通行狀況由東向西步行靠近公路左邊線的邵某撞倒,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由于李某超載達到核定裝載重量的350%,且存在多種違章行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陳某明知李某車輛核定裝載重量僅為1噸,仍指使李某超載,對事故的發生有著不可規避的因果關系,應當與李某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李某與陳某共同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合計95379.80元,但是原告并未能舉證證明陳某指使或者強行要求李某超過有關部門核定的裝載質量為其裝運面粉。
被告李某辯稱,本起事故經海安縣及南通市兩級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我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原告方有證據證明的各項費用愿意按照公安部門出具的賠償建議的比例予以賠償。由于我已經被科以刑罰,原告再向人民法院主張由我對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該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被告陳某則辯稱,我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查明事實斷是非
海安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違章行為,以及該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邵某橫穿馬路,對道路的動態情況觀察不夠,沒有注意避讓機動車輛,其行為屬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是發生事故的因素,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李某駕駛超載車輛在超車過程中遇有情況未及時采取制動措施,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是以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的,具有財產損害賠償性質,而非屬于精神撫慰金,依法應當得到支持。被告李某與陳某之間屬于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陳某指使或者強行要求被告李某超過有關核定的裝載質量從事運輸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是否還要支付因受害人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對這個爭議的處理,實際上涉及到我國現行立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在受害人死亡后對有關賠償范圍計算方法的規定問題,關系到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問題,即是對精神上的撫慰還是一種財產性的損害賠償。
從我國的現行立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于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死亡后,其繼承人在主張損害賠償時對各種損失的計算方法經歷了"扶養喪失說"向"繼承喪失說"的嬗變。所謂"扶養喪失說",是指在計算各種損失時應以被扶養人喪失的生活來源作為計算的依據。基于此種學說,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來源,賠償義務人對此就予賠償,但賠償的范圍僅是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即只對受害人的繼承人造成的具體的、直接的、積極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除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外,不承認有其他財產損失。對于因受害人死亡而導致家庭的整體收入減少,因其屬于抽象的、間接的、消極的財產損失,而未被納入"扶養喪失說"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而對于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其界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也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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