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提供虛假證據會不會判刑

導讀:
為了幫助朋友開脫交通肇事罪責,不惜提供虛假證據,企圖掩蓋事實真相,結果和肇事者一樣未能逃脫法律的制裁。8月17日,湘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交通肇事、包庇案進行一審宣判:交通肇事者被告人李-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包庇交通肇事的被告人王-來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在案件審理期間,李-孟的親屬與被害人任某的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的和解協議,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本案被告人李-孟無證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提供虛假證據會不會判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幫助朋友開脫交通肇事罪責,不惜提供虛假證據,企圖掩蓋事實真相,結果和肇事者一樣未能逃脫法律的制裁。8月17日,湘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交通肇事、包庇案進行一審宣判:交通肇事者被告人李-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包庇交通肇事的被告人王-來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在案件審理期間,李-孟的親屬與被害人任某的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的和解協議,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本案被告人李-孟無證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提供虛假證據會不會判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幫助朋友開脫交通肇事罪責,不惜提供虛假證據,企圖掩蓋事實真相,結果和肇事者一樣未能逃脫法律的制裁。8月17日,湘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交通肇事、包庇案進行一審宣判:交通肇事者被告人李-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包庇交通肇事的被告人王-來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息訴。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7日20時許,家住湘陰縣新泉鎮的李-孟無證駕駛一輛牌照為AEH821的小轎車,搭載其朋友本縣東港鄉的王-來,從該縣文星鎮返回新泉鎮。當車行至新泉鎮新洲村路段時,不慎撞上了行人任某致其當場死亡。李-孟發現撞人后,迅速駕車逃離現場,并將車藏匿到其親戚家。
第二天,李-孟和王-來二人經過商量后,從市場上買回擋風玻璃、反光鏡、大前燈罩等配件,自行對肇事車受損部位進行了維修,王-來又到外縣聯系一家修車店將肇事車輛重新噴漆,制造車輛沒有破損的假象,試圖掩蓋事實真相。
警方根據現場證據及周邊群眾的反映,迅速鎖定了肇事車輛。去年11月30日,李-孟和王-來被警方抓獲。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今年4月28日,李-孟和王-來被檢察機關同時提起公訴。
在案件審理期間,李-孟的親屬與被害人任某的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的和解協議,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爭議焦點】
明知他人交通肇事犯罪,幫助掩蓋事實真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官說法】
承辦該案的湘陰縣人民法院法官蔣-武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李-孟無證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來親眼看見李-孟將人撞倒在地后駕車逃逸,卻沒有及時報警或規勸肇事者投案自首,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之規定。
不僅如此,在李-孟交通肇事逃逸后,王-來還幫助修理肇事車、對車輛進行重新噴漆,企圖以虛假的證據掩蓋事實真相,達到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其行為顯然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于包庇罪的規定。但兩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李-孟還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均可酌情減輕處罰。
【溫馨提示】交通肇事犯法,包庇交通肇事法亦不容。本案警示人們,對交通肇事案,惟一正確的選擇就是及時報警、舉報或規勸肇事者投案自首。如果為所謂的朋友義氣而故意包庇犯罪,則會落個忙沒有幫成,卻觸犯刑律的可悲結局。(文中名字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