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虛假證據應如何處理

導讀:
交通事故案件中虛假證據應如何處理一、虛假證據情況的基本特點1.作假證據種類集中。在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據主要集中于居住情況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交通費發票、誤工休息證明等類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在判斷構成偽造重要證據行為的前提下,法官通常在判決書中對虛假證據不予采信,或對當事人當庭訓誡,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情況不多。一旦發現偽造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對于提供虛假證據的單位或組織、訴訟代理人,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向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部門反映問題并建議作出相應處理,加大違法成本。那么交通事故案件中虛假證據應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案件中虛假證據應如何處理一、虛假證據情況的基本特點1.作假證據種類集中。在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據主要集中于居住情況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交通費發票、誤工休息證明等類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在判斷構成偽造重要證據行為的前提下,法官通常在判決書中對虛假證據不予采信,或對當事人當庭訓誡,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情況不多。一旦發現偽造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對于提供虛假證據的單位或組織、訴訟代理人,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向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部門反映問題并建議作出相應處理,加大違法成本。關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虛假證據應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案件中虛假證據應如何處理
一、虛假證據情況的基本特點
1.作假證據種類集中。在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據主要集中于居住情況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交通費發票、誤工休息證明等類型。
2.作假目的性明確。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的目的在于提高賠償標準。例如,原系農村居民的受害人提供虛假工作證明或居住情況證明,以達到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無固定工作的受害人,與企業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讓企業出具不實工資證明,增加誤工費項目主張;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與單位協商后出具高于實際的收入證明,以獲取高額誤工費;主張的車輛維修費中包含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提供就醫之外的交通費發票,主張額外的損害賠償等。
3.虛假證據隱蔽性較強。在部分律師或行業“黃牛”的指導下,原告偽造的證據往往披上“合法化”外衣而不易被識別。例如,在居委會未經核實即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上蓋有居委會真實印章,即便對方當事人有異議,通常難以提供相應證據推翻,還需法院實地走訪調查。
4.司法處罰適用率不高。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在判斷構成偽造重要證據行為的前提下,法官通常在判決書中對虛假證據不予采信,或對當事人當庭訓誡,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情況不多。
二、虛假證據產生的原因分析
1.存在差異化賠償標準,賠償利益相差較大。殘疾賠償金是賠償項目中的重要部分。考慮到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水平、消費水平存在差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賠償標準區分為城鎮居民標準與農村居民標準,兩者通常相差兩倍左右,農村戶籍受害人為滿足城鎮標準適用條件而提供虛假證據。誤工費、護理費則通常取決于當事人工資收入,為獲取更高賠償,虛訂勞動合同、虛開工資證明等現象隨之產生。
2.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部分委托代理人渾水摸魚。一些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不清楚偽造證據系違法行為,不了解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或為獲取更多賠償金額,不惜以身試法、弄虛作假。而部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利用當事人不懂法的弱點,為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故意暗示、指使甚至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提高賠償標準,從而獲取高額代理費用。
3.社會管理機制不健全,社會誠信建設不完善。實踐中,一些單位組織,如村(居)委會、鄉辦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等,成為虛假證據的制作者,單位內部用章隨意、管理混亂,系統內部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管理松散,且社會誠信體系尚未有效建立,成為虛假證據現象滋生的溫床。
三、應對虛假證據的對策建議
1.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強化釋明引導作用。進一步提高法官認定事實、采信證據及適用法律的能力,對偽造證據行為多發的證據類型或程序環節保持敏銳度。對庭審過程中由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應通知該單位到庭接受質證;對查清案件事實有重要影響的證人,應努力提高證人出庭率。必要時依職權進行調查,實地核實證據內容真實性。一旦發現偽造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在重要環節向當事人進行作假風險揭示及訴訟誠信教育,引導當事人合法行使訴權。
2.合理適用強制措施,發揮處罰震懾效果。依據不同情況,對于偽造證據的當事人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措施予以懲戒。對于提供虛假證據的單位或組織、訴訟代理人,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向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部門反映問題并建議作出相應處理,加大違法成本。
3.完善事故認定程序,及時固定有利證據。在事發的第一時間,未經親戚朋友、訴訟代理人的教唆或指示,當事人的陳述往往比較客觀真實。因此,建議強化交警認定交通事故事實的能力,及時了解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具體住址、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信息,固定相關證據,避免當事人事后隱瞞真相、偽造證據;完善信息收集與歸檔程序,為法院審查事實進而終局解決事故糾紛提供有利條件。
4.健全社會管理制度,尋求多方合力解決。建議勞動部門加強對單位用人情況的備案,便于法院核實受害人工作情況時有據可查;強化行政管理,切實規范企業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行為。強化機關單位等的公章管理,規范證明出具程序,并建立備案待查制度。加強與交警部門、勞動部門、村(居)委會、保險機構、醫院等的協調溝通,形成多方合力,減少不誠信違法行為。
5.建立誠信檔案機制,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建立誠信檔案與黑名單制度,將提供虛假證據行為及相關人員的基本信息予以登記,并及時曝光。豐富信息甄別渠道,加強與公安、銀行等部門聯動,構建防范虛假證據的網絡。加強普法宣傳教育,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引導人們樹立誠信的價值觀,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