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怕挨打逃離 賠償損失獲緩刑

導讀:
一客車司機在行駛中,將橫穿公路的行人撞倒,因害怕挨打而駕車逃離,并投案自首,隨后又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3月10日,南召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志犯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志害怕挨打,報警后駕車逃離現場,到南召縣四棵樹鄉派出所投案自首。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志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12萬元整。那么交通肇事后怕挨打逃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車司機在行駛中,將橫穿公路的行人撞倒,因害怕挨打而駕車逃離,并投案自首,隨后又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3月10日,南召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志犯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志害怕挨打,報警后駕車逃離現場,到南召縣四棵樹鄉派出所投案自首。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志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12萬元整。關于交通肇事后怕挨打逃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車司機在行駛中,將橫穿公路的行人撞倒,因害怕挨打而駕車逃離,并投案自首,隨后又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3月10日,南召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志犯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0年12月7日12時40分左右,被告人李志駕駛豫R6W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207線自南向北行駛至南召縣四棵樹鄉神仙崖村路段時,被告人李志與正在橫穿公路的四棵樹鄉神仙崖村村民田××相撞,將田××碰撞致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志害怕挨打,報警后駕車逃離現場,到南召縣四棵樹鄉派出所投案自首。經南召縣公安局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李志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經南召縣公安局法醫尸體檢驗:田××死于創傷性休克。
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志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12萬元整。
南召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志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案發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夠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方的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且對其適用緩刑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了如上判決。
南召縣法院法官張長群說法:
針對該案中,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關鍵在于區分逃逸的目的是否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后,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因為害怕挨打,打電話報警后,駕車逃離現場并到派出所自首。本案不具備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但李某這種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近年來,隨著車輛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停車救人,保護現場,立即報警是最明智的做法。[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