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性質

導讀:
為此,本文擬從立法宗旨入手,采用民法解釋學中的體系解釋方法,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進行合理界定。那么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此,本文擬從立法宗旨入手,采用民法解釋學中的體系解釋方法,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進行合理界定。關于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理解不一,執行起來比較困難。為此,本文擬從立法宗旨入手,采用民法解釋學中的體系解釋方法,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進行合理界定。
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對于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學理上大致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特殊的留置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抵押權;第三種意見認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包含著工人的工資部分,工人工資部分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優先受償,該權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救助人的救助費用的優先權相似,因此,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建設工程優先權。上述三種意見均從不同的角度詮釋了工作欠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那么究竟哪一種意見更加合理呢?筆者將在下面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一)將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一種法定抵押權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法律并無法定抵押權的規定。按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因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產生,而不能由法律規定產生。其次,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法定抵押權的不動產沒有進行登記,這與登記制度相矛盾。最后,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建設人往往已為取得貸款而就工程設定抵押權,在這種情況下,貸款抵押權成立在先,如果承認法定抵押權,則承包人的抵押權要優先于貸款的抵押權。這從抵押權的角度講,對前者有失公平。有的學者認為,法定抵押權應當優先約定抵押權,但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二)將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建設工程優先權是一種制度創新,缺乏法律依據。
(三)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特殊的留置權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學者和法官都沒有制度創新的大權,其在適用法律時對法律所作出的解釋必須忠于法律的原意,符合法律的邏輯體系。對于我國《合同法》第286條,從立法本意上講,立法機關針對當前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現象嚴重,為切實保障承包單位的優先受償權真正落實;從字面上講,該法條對權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如果我們將《合同法》看成一個整體,采取解釋學中的體系解釋法來進行解釋,那么依據《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合同法》“承攬合同”一章第264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筆者認為,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應當依法適用第264條的規定,定性為一種特殊的留置權為宜。事實上,這樣的定性也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將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留置權,因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這樣定性能夠達到立法者欲達到的社會目標、法律效果,充分保障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目前建筑業界存在的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二、將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留置權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技術在邏輯上進行演繹的必然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