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人民法院精神損害撫慰金裁判規范意見

導讀:
第二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狀況和平均生活水平,一般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0元。第三條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構成精神損害,受害人無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受害人有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其過錯的比例在上述數額的基礎上,作相應的減少。不構成殘疾等級構成精神損害且受害人無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元。那么姜堰市人民法院精神損害撫慰金裁判規范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狀況和平均生活水平,一般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0元。第三條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構成精神損害,受害人無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受害人有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其過錯的比例在上述數額的基礎上,作相應的減少。不構成殘疾等級構成精神損害且受害人無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元。關于姜堰市人民法院精神損害撫慰金裁判規范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姜堰市人民法院精神損害撫慰金裁判規范意見
?。?005年4月13日由姜堰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為統一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現結合本地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見,供審判中適用。
第一條本意見所指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狀況和平均生活水平,一般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0元。
第三條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構成精神損害,受害人無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受害人有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其過錯的比例在上述數額的基礎上,作相應的減少。
第四條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構成精神損害,受害人無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其殘疾等級一至十級,分別為45000、40000、30000、20000、10000、7000、5000、3000、2000、1000元;受害人有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其過錯的比例在與上述殘疾等級對應數額的基礎上,作相應的減少。不構成殘疾等級構成精神損害且受害人無過錯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元。
第五條受害人被評為多個殘疾等級的,先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分別計算出相應的撫慰金,爾后以最高等級為基數,再加上其他等級二分之一的和,計算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六條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且離婚無過錯方構成精神損害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婚齡在15年以上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年計算;婚齡在10年以上、5年以上和不滿5年的分別按上述二年的70%、50%和20%計算。
本意見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省高院紀要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省高院紀要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