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確定

導讀:
D保險公司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人身性損害的各項費用排列順序和比例承擔。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人民法院應判決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江蘇省范圍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權方為全部責任時,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本案中,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萬元確定。那么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D保險公司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人身性損害的各項費用排列順序和比例承擔。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人民法院應判決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江蘇省范圍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權方為全部責任時,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本案中,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萬元確定。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周某系周某某與權某某之子,均系非農業戶口。2010年1月17日18時,周某駕駛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310國道與王某駕駛B號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周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序受損。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B號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為C公司,王某是C公司雇傭的司機,C公司為B號牌重型自卸貨車在D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周某某與權某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C公司及D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41萬元、喪葬費2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贍養費20萬元。
C公司辯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1]的精神,請求人民法院判令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內優先支付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D保險公司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人身性損害的各項費用排列順序和比例承擔。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范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的精神,請求權人有權選擇精神性損害賠償和物質性損害賠償的順序,本案中,請求權人為周某某與權某某,周某某與權某某并未提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本案判決不應考慮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問題。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人民法院應判決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江蘇省范圍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權方為全部責任時,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本案中,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萬元確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但與當事人的死亡傷殘等級相關聯。本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應確定為5萬元。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范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的精神,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
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當然的賠償權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往往沒有實際意義,在上述第二種意見成立的前提下,對受害方更為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中賠償權利人更多意義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道交案中侵權人多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的車輛所有人及車輛被保險人,本案中為C公司及司機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是當然的賠償權利人。而在商業保險合同中,一般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約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權人往往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便更有利于侵權人一方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進行商業險索賠。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中賠償權利人更多意義上是從保險合同的角度指向侵權人一方。本案中,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當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損失分開計算,其他人身性損失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按過錯比例分擔,而對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及原因力大小單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并將其作為單項判決,在道交人損案外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中,此種方式更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另一種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當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損失合并計算,均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按過錯比例分擔。在后一種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的確定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受害人的損害后果定量化,即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損害后果與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相聯系,而不考慮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當然僅僅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總額不考慮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最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仍然要和其他人身性損失一樣按照當事人過錯比例進行分擔。如在江蘇省范圍內,當事人死亡或達到一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二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4.5萬元,三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4萬元,依此類推,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0.5萬元。應當明確,無論是采取哪一種方式計算,受害人最終得到的賠償總額是應當一致的。比如,本案中,受害人死亡,按后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為5萬元,在不考慮交強險限額賠償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擔后,權某某與周某某實際得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萬元。而如按第一種方式計算,人民法院酌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應該是1.5萬元。再如另案中,受害人秦某構成十級傷殘,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按前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500元,按后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為5000元,按比例分擔后,秦某得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仍然為2500元。
在道交人損案中,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按照后一種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定量化的方式來計算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對受害人更為公平。
在當事人賠償總額遠大于交強險賠償限額時,無論按哪一種方式計算,保險公司的賠償總額是一致的,在不考慮商業險對精神損害不予賠償的前提下對保險公司沒有實質的影響,受害人一方得到的賠償總額亦是一致的,可謂對雙方均為公平。如假設本案兩原告訴訟請求均應得到支持,按第一種方式計算,兩原告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11萬+[(41萬-11萬)+2萬+20萬]*30%+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28.1萬元;按后一種方式計算,兩原告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死亡賠償金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41萬-6萬)+2萬+20萬]*30%=28.1萬元。但如果按上述第二種意見計算,兩原告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死亡賠償金9.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41萬-9.5萬)+2萬+20萬]*30%=27.05萬元,受害人得到的賠償總額減少了1.05萬元。最高院的批復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是從侵權人更有利于商業險索賠、分擔事故風險的角度出發,而第二種意見顯然損害了受害人一方的利益,曲解了相關批復的精神,顯然其理解是錯誤的。
在受害人傷害較為輕微,比如受害人構成九級傷殘或者十級傷殘時,按后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受害人較為有利,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只考慮當事人的損害后果即只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當然應該包括精神損失。將精神損害總額與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相聯系并予以定量化,并將其納入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內,即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與其他人身性損失的計算同等對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亦符合交強險的立法宗旨,對各方均是公平、合情、合理、合法的。
故本案中,筆者認為判決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是正確的。
來源:中國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