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的方法

導讀:
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和審判實務的探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為可采用最高額限定法、對不同損害后果進行分類分級的相對固定賠償方法和判例參照法三種方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五萬元。在制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時可以借鑒現有的關于死亡的賠償法規。原則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對死亡的賠償數額。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的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和審判實務的探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為可采用最高額限定法、對不同損害后果進行分類分級的相對固定賠償方法和判例參照法三種方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五萬元。在制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時可以借鑒現有的關于死亡的賠償法規。原則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對死亡的賠償數額。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的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方面規定一個相對明確的參照標準是必要的,由于精神損害的復雜性,確定一個單一的標準是不可能的。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和審判實務的探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為可采用最高額限定法、對不同損害后果進行分類分級的相對固定賠償方法和判例參照法三種方法。
(一)最高賠償限定法。
在確定最高賠償限額時要考慮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除此之外,還應遵循以下兩點:
1、要與目前受訴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的作法基本相一致。
目前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的認定作法考慮了多種因素,其中有根據當地實際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等作法,值得借鑒。如2005年9月江蘇省發布的《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五萬元。2005年9月,江西省出臺了《關于審理民事侵權案件適用精神撫慰金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具體列舉了十三種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按其侵權行為的性質而定,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最高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至五百元不等。
2、最高限額不能超過或者要與對死亡的最高額相適應。
在制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時可以借鑒現有的關于死亡的賠償法規。原則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對死亡的賠償數額。
(二)對不同損害后果進行分類分級的相對固定賠償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屬于侵害物質性人格權中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生命權受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沒有必要分級區分對待,只要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即可。而對于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而引起的精神損害由于受傷害的程度可能差別較大,因此有必要給予區分分級。
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如何認定,我國學者主張,“可以考慮:一是傷害的部位、程度;二是住院期間或上醫院期間,按照日本的算法,上醫院治療的期間,以醫療期間實治療天數的3倍為準,此法可以參照;三是后遺癥的部位、程度、繼續期間;四是將來的不安或煩惱,等等。”①以上認定標準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過于繁瑣,法官主觀的評價太多,標準過于寬泛,在實務中顯然難以適用。對于精神損害程度的分級,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前文所介紹的日本關于機動車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分級,參照2002年12月1日公安部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對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之精神損害程度的具體分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中的傷殘的含義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傷殘評定標準》將傷殘分為十個等級,等級之間的標準明確。對于因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造成殘疾而引起的精神損害,可以比照《傷殘評定標準》的做法也分為十個等級,給每個等級相對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規定一個相對明確的數額,例如,設定一級傷殘的賠償金為10萬元,二級為9萬元,三級為8萬元,四級為7萬元,以此類推,十級為1萬元,相鄰之間的級差為1萬元,然后以此為基數,綜合其他相關因素予以上下浮動。這種確定方法既與道路交通損害特點相符,又便于實務操作,同時較容易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
(三)先例判決參照法。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多年來公布的一些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案例,這些案例對審判應該說是有指導作用的。參照同類案例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做法,對某一地區的審判實務來說,是必要也是可行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審判實踐中有先例的,也可以適當比照先例。”②參照先例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至少可以使法官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有感性上的參考依據,這樣做的好處至少有兩個方面,其一是使有先例的案件在裁判上相對容易一些,其二是對同類型的案件之間在數額上的差距不會過分懸殊。既然判例的作用明顯,那么,如何選擇判例和選擇甚么樣、什么時間的判例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對于如精神損害賠償這樣的難點問題方面的案例,可以采取定型分類的方法定期公布,以便增加參照適用的方便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