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怎么確定

導讀: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現實情況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并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后不得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那么2022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現實情況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并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后不得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關于2022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現實情況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1、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3、最高賠償限額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比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于1000元。
4、雙方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方為過失的情況下,按照民法通則123條規定,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方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貧困地區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就可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也對加害人起了懲罰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經濟十分發達的地區卻必須支付數倍或十多倍的金額,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
6、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后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7、參照相關保險條款
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如果機動車主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額和賠償額是有賠付標準的。目前我國的各種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在索賠時也可以此作為申請賠償的參照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并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后不得提起。
(二)賠償類別: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事實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國家制度對法律制度的道德補充,對維護社會和諧完善我國法制具有積極地意義。
4、精神損失:
依據車禍傷亡損失之嚴重程度,身份,地位,評估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無一定確定金額。
相關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