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優先由誰賠付

導讀: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傷殘死亡賠償限額項下包含依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商業三責險條款第四條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部分,三責險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太倉法院一審認為,交強險限額內應首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保公司不服上訴,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交強險部分按比例分攤,商業三責險不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故交強險賠付時應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保公司上訴要求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比例確定金額,三責險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那么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優先由誰賠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傷殘死亡賠償限額項下包含依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商業三責險條款第四條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部分,三責險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太倉法院一審認為,交強險限額內應首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保公司不服上訴,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交強險部分按比例分攤,商業三責險不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故交強險賠付時應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保公司上訴要求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比例確定金額,三責險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優先由誰賠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劉某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20日劉某就其機動車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傷殘死亡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0.2萬元),商業三責險限額20萬元。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傷殘死亡賠償限額項下包含依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商業三責險條款第四條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部分,三責險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8年8月30日,劉某駕駛該投保的機動車將騎電動自行車的徐*元撞倒,徐-經搶救后死亡。交警判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徐*元家屬事后起訴劉某及人保公司,要求賠償徐*元損失。經法院審理確認,此事故給徐*元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53594.99元,死亡賠償金65610元,喪葬費1368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360元,護理費1000元,誤工費675元,交通費43元,合計185329.99元,法院判令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劉某對超出部分賠償45731.9元(65329.99*70%)。
保險理賠訴訟的判決:劉某在人身損害賠償的判決生效后向人保公司理賠未果,向法院起訴人保公司,要求按照三責險的約定理賠。太倉法院一審認為,交強險限額內應首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鑒于劉某投保的三責險有約定扣減10%的免賠率,故人保公司應給付劉某的賠償金是41157.9元(45731.9*90%)。人保公司不服上訴,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交強險部分按比例分攤,商業三責險不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
蘇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投保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其投保的三責險中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徐*元死亡,在已經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判決中已經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萬元,包含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故交強險賠付時應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三者責任險對交強險未能賠足的實際損失部分賠付。人保公司上訴要求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比例確定金額,三責險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為此,維持太倉法院的判決,駁回人保公司的上訴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