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賠償精神損害的情形是哪些

導讀:
車禍后賠償精神損害有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車禍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那么車禍后賠償精神損害的情形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后賠償精神損害有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車禍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關于車禍后賠償精神損害的情形是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后賠償精神損害有哪些情形
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另第四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人民法院依此規定處理案件時,在雙方當事人均未能舉證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公平原則作出判決,即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事故損失的責任,筆者謂之為“公平責任”,故交通事故責任可分五種責任。
然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行為為適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應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即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何種事故責任為界限。但是,并非所有應負事故責任的侵權人應同時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1、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這二個責任就可認定是交通事故責任人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應負事故責任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人就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于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就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權作用與受害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違章行為與侵權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也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人,那時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權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可能還要反過來賠償事故損失給對方或被對方起訴,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3、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公平責任”。這是因為交警部門無法確認事故責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民事責任,那時交通事故責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能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哪一方存在侵權加害行為。由于公平責任是在加害人之行為不具有可歸責任時由法官根據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種責任,公平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分擔損失的救濟性責任,故精神損害賠償不能適用于公平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就無權請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述3種情況,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責任人(侵權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時,才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車禍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2、從加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里的過錯責任僅限于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3、從客觀角度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