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導讀: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是對于侵害公民人格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首創,受保護的人格權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權。可見,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應限于因侵害人侵權致人身傷殘、死亡、婦女流產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滅失或毀損。那么車禍傷殘鑒定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是對于侵害公民人格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首創,受保護的人格權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權。可見,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應限于因侵害人侵權致人身傷殘、死亡、婦女流產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滅失或毀損。關于車禍傷殘鑒定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是對于侵害公民人格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首創,受保護的人格權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權。
對于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于2001年2月20日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第19條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造成懷孕婦女流產的,當事人據此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四條規定:“因侵權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可見,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應限于因侵害人侵權致人身傷殘(不包括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死亡、婦女流產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滅失或毀損。受害人據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