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之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②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定標準的50%計賠。③致受害人流產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要以按因流產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那么車禍傷殘鑒定之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②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定標準的50%計賠。③致受害人流產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要以按因流產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關于車禍傷殘鑒定之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但當事人在起訴時動輒提出索賠幾萬元以上甚至百萬元精神賠償金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以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后果、賠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該司法解釋的施行,為人民法院判決提供了依據,但同時賦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沒有明確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有無最高或最低限額等問題,事實上增加了處理難度。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裁決,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為轉移,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它便會使法官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憑著主觀直覺或臆斷作出自由裁量決定的現象。雖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響受害人精神傷害程度的標準個案千差萬別,但法官要綜合事故后果、責任大小(含過錯程度)、賠償能力來作出認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責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賠償能力,由誰負責承擔舉證責任及如何認定難于掌握,這時,一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判決結果,也可能被二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輕易取代。
對于如何確定精神損失賠償數額,筆者認為,交通事故因侵權人過錯:①致受害人傷殘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按其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2級的減少10%,依此類推。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標準的50%計賠。②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定標準的50%計賠。③致受害人流產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要以按因流產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自由裁量權如沒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監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濫用的危險,必然導致司法不公。筆者認為,要有效防止濫用精神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就應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作為一項賠償項目并明確賠償標準,這樣,既能做到對侵權人的行為予以制裁,對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傷害給以撫慰和補償,同時又為法官在審判中保持公正法提供確切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