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精神損害賠償的索賠如何確定

導讀:
車禍所發生之后應當及時對其進行處理,處理不及時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這種情況這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且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補償費用。那么,可以申請車禍精神損害賠償嗎?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車禍精神損害賠償的索賠如何確定
(一)從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及其具體的侵權行為特征考慮
對于主觀過錯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惡劣的,應該多賠。侵權行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原因、主觀動機等具體情節。
(二)從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考慮
對于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嚴重,受精神損害程度大的應該多賠。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對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來的發展是否有特定的影響等。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三)從雙方責任、過錯大小因素考慮
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人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可以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因素來考慮。
(四)從侵權人的承受能力考慮
綜合侵權人的身份、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后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五)從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考慮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貧困地區和經濟十分發達地區這一賠償數額顯然要區別對待才能起到相應的補償、懲罰、教育及警示作用。
二、車禍索賠的技巧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二)城市賠償標準和農村賠償標準的適用
如果你一直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農村戶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如果適用農村標準,那么對你是很不利的,兩者之間差距很大。因此,你要證明你在城市中已經連續生活1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適用城市標準。這樣,你的賠償數額會大大提高。
(三)責任無法認定的處理
自行收集或者從交警那里收集交通事故現場的證人,需要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證人。可以法院中主張推定機動車方全責。要爭取自己的最大權益。
(四)不要被交警的責任認定書迷惑
新交法出來之后,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僅是交通事故賠償的一個證據,不是法院判決民事賠償的依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賠償中,就算非機動車方是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仍然要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存在過錯的,只能是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