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萬元精神損害限額精神損害賠償限額應與時俱進

導讀:
筆者呼吁,本市的精神損害賠償限額應根據市高院的 《意見》,真正“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盡快提高限額以實現精神損害賠償補償加懲罰的作用。1998年,上海女大學生錢某在超市購物時被懷疑偷竊,遭商場女保安脫褲檢查,錢某起訴索要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超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5萬元,創下了當時全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紀錄,二審改判為1萬元。那么上海5萬元精神損害限額精神損害賠償限額應與時俱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呼吁,本市的精神損害賠償限額應根據市高院的 《意見》,真正“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盡快提高限額以實現精神損害賠償補償加懲罰的作用。1998年,上海女大學生錢某在超市購物時被懷疑偷竊,遭商場女保安脫褲檢查,錢某起訴索要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超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5萬元,創下了當時全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紀錄,二審改判為1萬元。關于上海5萬元精神損害限額精神損害賠償限額應與時俱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呼吁,本市的精神損害賠償限額應根據市高院的 《意見》,真正“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盡快提高限額以實現精神損害賠償補償加懲罰的作用。
1998年,上海女大學生錢某在超市購物時被懷疑偷竊,遭商場女保安脫褲檢查,錢某起訴索要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超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5萬元,創下了當時全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紀錄,二審改判為1萬元。此案審結不久,上海高院便出臺規范性文件,即 《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 《意見》指出: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害人主張的范圍內酌定。至于具體數額,除了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損害程度,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外,還應當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精神損害賠償額以一般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為宜 (即不超過上海人均GDP的二倍)……”
《意見》還特別規定, “如果加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損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需要提高賠償額的話,也可以適當提高,但為謹慎和統一起見,判決前須報高院民庭復核。”
以上規定,便成為10多年來上海法院判決中精神損害賠償 “5萬元限額”的法律淵源,并被反復運用著。
但細讀上述文件我們可以發現,意見強調了精神損害賠償 “應當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而且特別在 “一般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為宜”后面用括弧注明,該5萬元的計算依據是 “不超過上海人均GDP的二倍”。
的確,上世紀末本市人均GDP只有2萬多元, 5萬元的賠償能夠體現《意見》所稱的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性與懲罰性雙重特征”。但將10多年的數據原封不動地沿用至今,不但削弱了精神損害賠償補償加懲罰的作用,恐怕也是對上海高院印發該 《意見》初衷的違背。
2008年,上海的人均GDP已達到73124元,其二倍已接近15萬元。但是現實中,受害人所獲的精神損害賠償卻依舊停留在10多年前5萬元限額的水平上,如何 “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
因此筆者呼吁,本市的精神損害賠償限額應根據市高院的 《意見》,真正“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盡快提高限額以實現精神損害賠償補償加懲罰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