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權"受侵害可獲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在這些案件中,如當事人能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除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外,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她們認為哥哥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她們沒能參加母親的葬禮,喪失了“祭奠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傷害,要求法院判決哥哥賠償精神損失費各兩萬元。經法院調解,哥哥自愿賠償兩妹妹精神損失費各5000元。死者的5名子女將墳墓遷走,并要求張某賠償。協商未果,雙方訴至法院,5人要求張某賠償遷墳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兩萬元。“祭奠權”受侵害可獲精神損害賠償[結果]法院支持原告訴求,判令骨灰遷回原址。那么"祭奠權"受侵害可獲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這些案件中,如當事人能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除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外,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她們認為哥哥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她們沒能參加母親的葬禮,喪失了“祭奠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傷害,要求法院判決哥哥賠償精神損失費各兩萬元。經法院調解,哥哥自愿賠償兩妹妹精神損失費各5000元。死者的5名子女將墳墓遷走,并要求張某賠償。協商未果,雙方訴至法院,5人要求張某賠償遷墳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兩萬元。“祭奠權”受侵害可獲精神損害賠償[結果]法院支持原告訴求,判令骨灰遷回原址。關于"祭奠權"受侵害可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清明節期間祭奠逝去的親人,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傳統文化和風俗。近年來,由于社會人口流動性加大、宗族約束力減弱、人們法律意識增強等原因,各地因祭奠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提起的訴訟也屢見報端。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北京法院系統了解到,近3年來,僅判決結案的“祭奠權”糾紛就有23起。在這些案件中,如當事人能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除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外,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盧-濤今天結合該院審理的相關案例,詳細分析了與“祭奠權”糾紛有關的法律問題。
公民有權參加親屬葬禮
[案例]母親去世兩年后,兩個女兒方才知曉。她們認為哥哥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她們沒能參加母親的葬禮,喪失了“祭奠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傷害,要求法院判決哥哥賠償精神損失費各兩萬元。
[結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哥哥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應作出一定的賠償。經法院調解,哥哥自愿賠償兩妹妹精神損失費各5000元。
[解讀]我國民法典中尚未明確“祭奠權”概念,但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祭奠權”實質上是基于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內涵豐富,包括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安葬權、墓碑署名權、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
公民有權參加直系親屬的葬禮,有權對已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這體現了我國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是一種優良的社會公德和民間習俗,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墳墓被埋子女索賠獲勝
[案例]張某在開采鐵礦砂時,將廢棄礦渣堆至旁邊的一處墓地附近。礦渣經雨水沖刷使砂土淤積漫延,將一墳墓部分掩埋。死者的5名子女將墳墓遷走,并要求張某賠償。協商未果,雙方訴至法院,5人要求張某賠償遷墳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兩萬元。
[結果]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5名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遷墳費用12000元。
[解讀]被告張某因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采礦廢渣經雨水沖刷將5名原告父親的墳墓部分掩埋,侵犯了5人的合法權益,對5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擅移父親骨灰被判遷回
[案例]李女士已年過八旬,其丈夫去世后骨灰一直存放在房山區某公墓。去年清明節李女士前往墓地祭奠時,卻被公墓管理人員告知,其丈夫的骨灰已被其兒子移至昌平區某公墓。李女士認為,兒子在未通知自己也未征得其兄弟姐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遷移丈夫的骨灰,造成自己及其他子女祭奠的極大不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兒子將丈夫的骨灰遷回原公墓。
“祭奠權”受侵害可獲精神損害賠償
[結果]法院支持原告訴求,判令骨灰遷回原址。
[解讀]原告居住在房山區且年齡較大、行動不便,而原告的其他子女亦居住在房山區,被告的行為直接導致原告及其他子女祭奠不便,不利于親屬之間的團結和睦。鑒于原告丈夫在房山區某公墓的墓穴依然存在,遷回原址的理由正當,法院支持。
哥哥討父母墓碑署名權
[案例]原告張-強將弟弟張-新訴至法院,稱弟弟未通知自己即在父母合葬后的墳墓前立了一塊墓碑,墓碑上僅署了弟弟一個人的名字。原告認為自己作為長子,理應在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列名,且應當位列于被告之前;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嚴重損害了原告對父母的“祭奠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與原告一起為父母重立墓碑。
[結果]法院判決重立二人父母墓地的墓碑,墓碑上應當鐫刻原告的姓名為立碑人之一;重立墓碑的費用由原、被告各負擔50%。
[解讀]按照我國傳統的殯葬禮儀,一般情況下死者的墓碑應當由其后輩直系子孫及其配偶敬立,以體現后人對逝去長輩的孝道和追思。本案原、被告系親兄弟,應平等享有對逝去長輩盡孝和悼念的權利,均可列名于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被告未經與原告商量,擅自為父母立碑且未將原告姓名刻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