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出車禍 這樣的事故算工傷嗎

導讀:
承辦法官解釋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第一起案件中,無論是蘇州A公司,還是勞動部門和李某,對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而受到傷害”的事實都是認可的。顯然,李某的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屬于李某和蘇州A公司之間的企業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中,并沒有“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那么提前下班出車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辦法官解釋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第一起案件中,無論是蘇州A公司,還是勞動部門和李某,對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而受到傷害”的事實都是認可的。顯然,李某的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屬于李某和蘇州A公司之間的企業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中,并沒有“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關于提前下班出車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辦法官解釋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第一起案件中,無論是蘇州A公司,還是勞動部門和李某,對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而受到傷害”的事實都是認可的。顯然,李某的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屬于李某和蘇州A公司之間的企業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中,并沒有“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所以,李某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法官接著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第二個案子中,蘇州B公司雖然主張郭某不屬于工傷,但該單位在限期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郭某不是在上班途中。而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郭某受傷的地點,屬于他的工作單位和其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所以法院會為郭某認定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