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遺癥致殘可要求“再賠償”

導讀:
小鄧駕駛貨車與老陳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老陳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小鄧負主要責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小鄧賠償老陳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2萬元。后老陳因拆除骨固定物再次住院,出院后經鑒定為車禍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老陳傷殘賠償金2.8萬元、鑒定費600元。那么車禍后遺癥致殘可要求“再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鄧駕駛貨車與老陳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老陳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小鄧負主要責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小鄧賠償老陳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2萬元。后老陳因拆除骨固定物再次住院,出院后經鑒定為車禍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老陳傷殘賠償金2.8萬元、鑒定費600元。關于車禍后遺癥致殘可要求“再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鄧駕駛貨車與老陳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老陳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小鄧負主要責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小鄧賠償老陳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2萬元。后老陳因拆除骨固定物再次住院,出院后經鑒定為車禍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
老陳遂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傷殘賠償金、鑒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7萬元,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小鄧承擔。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老陳傷殘賠償金2.8萬元、鑒定費600元。
法官提示,老陳與小鄧最初達成的調解協議中,并未包括殘疾賠償金、鑒定費項目,因此老陳的這兩項訴訟請求法院應當支持;而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賠償項目,在原調解協議中進行了約定且已賠付,不能再次要求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因某保險公司原賠償金額與本次賠償的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之和,未超過保單約定的責任限額,故該兩筆費用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賴見興)
來源: 中工網——《勞動午報》
【延伸閱讀】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詳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計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