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車禍身亡 雇主難逃賠償

導讀:
2006年4月24日,李某駕駛張某的機動車輛沿河口區太平鄉府前街由東向西行至府前街84號房屋西側路口處左轉彎時,撞到該房屋墻上,李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人幾次上門要求張某給予適當賠償,張某均以“李某沒有經過我同意就私自開車外出,車禍不應由我承擔”為由拒絕協商賠償。李某家人遂將其告上法庭。那么司機車禍身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4月24日,李某駕駛張某的機動車輛沿河口區太平鄉府前街由東向西行至府前街84號房屋西側路口處左轉彎時,撞到該房屋墻上,李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人幾次上門要求張某給予適當賠償,張某均以“李某沒有經過我同意就私自開車外出,車禍不應由我承擔”為由拒絕協商賠償。李某家人遂將其告上法庭。關于司機車禍身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李某與張某同系東營市河口區太平鄉南樓村村民。張某系某建筑工地包工頭,因兩人關系不錯,張某遂請李某為其工程開車,從2006年4月16日起,約定一天工資40元。
2006年4月24日,李某駕駛張某的機動車輛沿河口區太平鄉府前街由東向西行至府前街84號房屋西側路口處左轉彎時,撞到該房屋墻上,李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人幾次上門要求張某給予適當賠償,張某均以“李某沒有經過我同意就私自開車外出,車禍不應由我承擔”為由拒絕協商賠償。李某家人遂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
李某與張某之間成立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家人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約12萬元,除此之外,張某還需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訴訟其他開支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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