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出差發生車禍能否雙重賠償

導讀:
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后,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同時,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針對該條解釋也講到“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那么職工出差發生車禍能否雙重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后,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同時,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針對該條解釋也講到“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那么職工出差發生車禍能否雙重賠償。關于職工出差發生車禍能否雙重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認定為工傷?
對用人單位而言,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等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這個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2011年1月1日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它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對照相關法律規定,我認為:1、員工受公司安排或經公司同意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間本身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即由原來單位的工作場所延伸為出差地工作。員工在出差地因為工作原因外出的時間也屬于工作時間。
2、員工在出差來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見客戶、去工作的來回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被暴力襲擊、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應當屬于工傷。也就是說員工因為接受公司安排外出工作受到傷害,同時傷害非員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的,屬于工傷。
3、員工在出差來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見客戶、去工作的來回路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這亦屬于工傷。
4、員工在出差地非直接從事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發生傷害:如在賓館休息期間受到傷害,在出差地自行游玩時受到傷害、與他人因為私事起爭執發生傷害等。在這種情形下,員工因個人原因發生傷害,這不屬于工作原因,不應認定為工傷。
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后,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解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針對該條解釋也講到“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