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超一年,能否主張交強險?

導讀:
交通事故發生超過一年,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主張交強險,讓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雖然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是請求交強險賠償為超過時效,因此可以。那么交通事故發生超一年,能否主張交強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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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黃先生在2015年底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了,交警認定由對方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各種原因,直到現在黃先生才準備通過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事故發生已經超過一年,黃先生還能主張由侵權人及其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
答案:本案中,事故發生未超過兩年,可主張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我國法律目前未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交強險賠償的訴訟時效作出明確規定,故對受害人行使該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