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可否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

導讀: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quán)人主張追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保險公司的追償應另案處理,不能合并審理。經(jīng)市公安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予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郭某、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孫某某將車輛借給被告郭某,但并非借給其駕駛,故被告孫某某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違章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可否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法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解讀及案例——第十八條
【解釋條款】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理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cè)斯室庵圃旖煌ㄊ鹿实摹?/p>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quán)人主張追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解讀】
本條是規(guī)定在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要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不包括財產(chǎn)損失),并在賠償范圍內(nèi)可行使追償權(quán)。保險公司的追償應另案處理,不能合并審理。受害人已經(jīng)從侵權(quán)人處獲得全部賠償?shù)模瑹o權(quán)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從侵權(quán)人處獲得部分賠償?shù)模kU公司可在賠償時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足,當事人向侵權(quán)人請求賠償余下部分。受害人放棄對侵權(quán)人請求賠償,轉(zhuǎn)向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并獲得對侵權(quán)人的法定追償權(quán)。
【具體案例】
案例一:
原告王某某、高某訴被告孫某某、郭某、**保險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王某某,女,39歲。
原告高某,曾用名高**,女,8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鮑**、姚**,均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41歲。
委托代理人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男,40歲。
委托代理人郭**,男,51歲。
被告**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王某某、高某訴被告孫某某、郭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鮑海軍、姚風,被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廣平,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郭金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高某訴稱:2008年6月20日20時50分許,被告郭某駕駛晉MV7788號轎車沿崤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崤山路與永興街交叉口時,撞上前方同向行駛的高金波駕駛的豫M***5號兩輪摩托車,致高金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市公安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孫某某是晉M***8號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事發(fā)當天孫某某明知郭某無駕駛證,仍將汽車借給郭某駕駛,其對事故的發(fā)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晉M***8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的發(fā)生給原告家庭帶來了滅頂之災,造成了永久的精神創(chuàng)傷,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264620元、喪葬費1461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等各項損失合計338384元。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予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郭某、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孫某某辯稱:法律未禁止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借用他人車輛,借車行為系合法行為,依據(jù)規(guī)定,該行為應比照適用法律。被告孫某某將車輛借給被告郭某,但并非借給其駕駛,故被告孫某某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郭某辯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及精神,民事訴訟應同刑事審判一并進行,只有為防止刑事過分延遲才可由同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對死亡賠償金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予以賠償。被告郭某已支付給被害人母親20000元,給其親屬10000元,在法院還有押金,共計45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6月20日20時50分許,被告郭某醉酒且無證駕駛晉M***8號桑塔納2000型轎車沿三門峽市崤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崤山路與永興街交叉口處時,與高金波駕駛的豫M***5號兩輪摩托車相撞,致高金波胸腔臟器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無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機動車沒有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郭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因處理事故花費醫(yī)療費633.32元、交通費784元、住宿費4150元;原告王某某日工資30元、因料理后事誤工80天;受害人高金波親屬高春新、董建日工資分別為100元、72.22元,誤工天數(shù)分別為23天、21天。2008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原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審被告人孫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三刑終字第37號裁定:撤銷原判,指令本院對本案刑事部分進行再審;民事部分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后在案件審理中,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高某、王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書面向本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后原告又向本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264620元、喪葬費1461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等各項損失合計33838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予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郭某、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要求被告孫某某、被告郭某共同賠償交通事故致高金波死亡的醫(yī)療費663.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合計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訴訟請求總額為369017.3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
另查明:2008年6月20日,被告郭某打電話給孫某某欲從其處借用晉M***8號桑塔納轎車,孫某某明知郭某沒有駕照,其表示除非郭某另找司機開車,否則不借。后郭某找楊波峰幫忙開車并再次向?qū)O某某借車,因?qū)O某某與楊波峰認識便答應借車給郭某。后孫某某讓于光明將車交給郭某,并叮囑于光明說郭某沒有駕照不能開車。于光明在交車時囑咐郭某,孫某某不讓其本人開車,郭某在明知楊波峰已回家無人開車的情況下,仍答應對方并稱自己已經(jīng)找了司機。后郭某在開車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郭某親屬已支付被害人高金波親屬15000元。在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審理過程中,被告郭某親屬與被害人高金波的母親張鳳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被告郭某親屬支付張鳳賠償款20000元,并已履行。另被告人郭某親屬主動將5000元賠償款交納至本院。
又查明:晉M***8號桑塔納轎車于2008年4月在**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運城營銷服務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額/賠償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自2008年4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
一、被告**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運城營銷服務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高某的損失110000元;律師注:原告無證駕駛和醉酒加強,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人身損害(參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賠償財產(chǎn)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6950元,由被告**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營銷服務部負擔2100元,被告孫某某、被告郭某負擔4850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再退還,由被告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二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擔責?
被保險人王某就其所有的五菱微型客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內(nèi)的2010年1月19日13時許,邢某借用該車后,駕駛標的車沿某公路自南向北通過收費站時,因強行闖站被公安干警和收費站工作人員攔截檢查,邢某見狀遂猛加油門硬闖,將收費站工作人員洪某撞倒并拖在車下向北逃逸。邢某后在某市西潼路與解放路十字路口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該案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檢察機關(guān)以將邢某訴至某區(qū)人民法院。
期間,受害人洪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邢某、王某、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7443.96元,二次手術(shù)醫(yī)療費110000元,殘疾賠償金226064元,誤工費5832元,護理費6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4元,交通費2812.30元,餐費2452.5元,住宿費1840元,其他開支費550.00元,病案復印費44元,傷情及定殘鑒定費800,定殘后生活護理費16745元,合計約954516元。
某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駕車上路強闖收費站,在遭到公安人員及收費站工作人員阻攔后,明知車前有人擋車,竟故意駕車撞人逃逸,放任傷害后果發(fā)生,導致發(fā)生受害人重傷及嚴重殘疾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依法應予懲處。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二次手術(shù)費用,因其尚未發(fā)生,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對其所有的車輛依法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屬雙方自愿,真實有效,故被告人甲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應在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2010年9月,該區(qū)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刑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20000元。
律師注:本案是駕駛?cè)斯室庵圃旖煌ㄊ鹿剩粡婋U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人身損害,但是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根據(jù)《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制造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之規(guī)定,保險公司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