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償

導讀:
具體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某、高某訴被告孫某某、郭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女39歲。被告孫某某是晉M8號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事發當天孫某某明知郭某無駕駛證仍將汽車借給郭某駕駛其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晉M8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違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某、高某訴被告孫某某、郭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女39歲。被告孫某某是晉M8號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事發當天孫某某明知郭某無駕駛證仍將汽車借給郭某駕駛其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晉M8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違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解讀及案例第十八條
解釋條款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理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律師解讀
本條是規定在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要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不包括財產損失)并在賠償范圍內可行使追償權。保險公司的追償應另案處理不能合并審理。受害人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全部賠償的無權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從侵權人處獲得部分賠償的保險公司可在賠償時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足當事人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余下部分。受害人放棄對侵權人請求賠償轉向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并獲得對侵權人的法定追償權。
具體案例
案例一
原告王某某、高某訴被告孫某某、郭某、保險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王某某女39歲。
原告高某曾用名高女8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鮑、姚均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41歲。
委托代理人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男40歲。
委托代理人郭男51歲。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運城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某某、高某訴被告孫某某、郭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鮑海軍、姚風被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廣平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郭金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高某訴稱2008年6月20日20時50分許被告郭某駕駛晉MV7788號轎車沿崤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崤山路與永興街交叉口時撞上前方同向行駛的高金波駕駛的豫M5號兩輪摩托車致高金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三門峽市公安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孫某某是晉M8號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事發當天孫某某明知郭某無駕駛證仍將汽車借給郭某駕駛其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晉M8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的發生給原告家庭帶來了滅頂之災造成了永久的精神創傷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264620元、喪葬費1461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等各項損失合計338384元。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郭某、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孫某某辯稱法律未禁止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借用他人車輛借車行為系合法行為依據合同法規定該行為應比照租賃合同適用法律。被告孫某某將車輛借給被告郭某但并非借給其駕駛故被告孫某某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郭某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及精神民事訴訟應同刑事審判一并進行只有為防止刑事過分延遲才可由同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對死亡賠償金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予以賠償。被告郭某已支付給被害人母親20000元給其親屬10000元在法院還有押金共計45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0日20時50分許被告郭某醉酒且無證駕駛晉M8號桑塔納2000型轎車沿三門峽市崤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崤山路與永興街交叉口處時與高金波駕駛的豫M5號兩輪摩托車相撞致高金波胸腔臟器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無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機動車沒有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郭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因處理事故花費醫療費633.32元、交通費784元、住宿費4150元原告王某某日工資30元、因料理后事誤工80天受害人高金波親屬高春新、董建日工資分別為100元、72.22元誤工天數分別為23天、21天。2008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原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審被告人孫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三刑終字第37號裁定撤銷原判指令本院對本案刑事部分進行再審民事部分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在案件審理中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高某、王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書面向本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后原告又向本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264620元、喪葬費1461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等各項損失合計33838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郭某、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要求被告孫某某、被告郭某共同賠償交通事故致高金波死亡的醫療費663.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合計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訴訟請求總額為369017.3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
另查明2008年6月20日被告郭某打電話給孫某某欲從其處借用晉M8號桑塔納轎車孫某某明知郭某沒有駕照其表示除非郭某另找司機開車否則不借。后郭某找楊波峰幫忙開車并再次向孫某某借車因孫某某與楊波峰認識便答應借車給郭某。后孫某某讓于光明將車交給郭某并叮囑于光明說郭某沒有駕照不能開車。于光明在交車時囑咐郭某孫某某不讓其本人開車郭某在明知楊波峰已回家無人開車的情況下仍答應對方并稱自己已經找了司機。后郭某在開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案發后被告郭某親屬已支付被害人高金波親屬15000元。在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審理過程中被告郭某親屬與被害人高金波的母親張鳳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郭某親屬支付張鳳賠償款20000元并已履行。另被告人郭某親屬主動將5000元賠償款交納至本院。
又查明晉M8號桑塔納轎車于2008年4月在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運城營銷服務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額/賠償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自2008年4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且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高金波胸腔臟器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無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機動車沒有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郭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種損失經本院認定后如下(1)醫療費633.32元(2)摩托車損失費原告主張直接物質損失摩托車修理費500元雖沒有證據證明但考慮摩托車在出事故后確有損毀故其要求賠償5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費原告提供交通費票據(含火車票、出租車票)共計交通費784元本院予以認定(4)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的住宿費4150元,誤工費6216.62元(5)喪葬費按河南省二00八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一下簡稱賠償標準)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20935元的標準計算6個月共計10467.5元(6)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害人高金波死亡時其女高某不滿8歲尚需撫養高某的撫養費按賠償標準中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7826.72元的標準計算至18周歲即按10年8個月29天計算共計84115.50元,高某的撫養費應由王某某與高金波共同承擔故高金波應承擔1/2即42057.75元(7)死亡賠償金按賠償標準中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的標準按20年計算受害人高金波的死亡賠償金為229541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事故的發生給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合本案被告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較為妥當。上述各項費用共計324350.19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1款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即“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之規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來看就是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當其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損失的情況下及時得到救助保險公司唯一免賠的條件只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才能免賠而本案中的受害者并非故意。條例第二十二條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來看僅增加對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增加規定免除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賠償的義務。而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在該條例的規定中屬于兩個并列的概念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傷亡因此被告未取得駕駛資格且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并非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情形。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孫某某明知被告郭某沒有駕駛證仍將車輛借予郭某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被告孫某某雖盡了一定的注意義務但其采取措施并非有效措施對于事故的發生被告郭某與被告孫某某之間存在共同的過失故被告孫某某作為實際車主應與被告郭某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扣除被告郭某已支付的40000元)其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被告郭某追償。二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某與被告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孫某某辯稱其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結以后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被告郭某辯稱對死亡賠償金等民事訴訟不應予以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缺席)如下
一、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運城營銷服務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高某的損失110000元律師注原告無證駕駛和醉酒加強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人身損害(參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賠償財產損失。
二、被告郭某賠償原告王某某、高某各項費用174350.19元(除被告郭某已支付的40000元外)被告孫某某與被告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各項賠償金均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50元由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營銷服務部負擔2100元被告孫某某、被告郭某負擔4850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再退還由被告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二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擔責?
被保險人王某就其所有的五菱微型客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內的2010年1月19日13時許邢某借用該車后駕駛標的車沿某公路自南向北通過收費站時因強行闖站被公安干警和收費站工作人員攔截檢查邢某見狀遂猛加油門硬闖將收費站工作人員洪某撞倒并拖在車下向北逃逸。邢某后在某市西潼路與解放路十字路口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該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將邢某訴至某區人民法院。
期間受害人洪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邢某、王某、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167443.96元二次手術醫療費110000元殘疾賠償金226064元誤工費5832元護理費6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4元交通費2812.30元餐費2452.5元住宿費1840元其他開支費550.00元病案復印費44元傷情及定殘鑒定費800定殘后生活護理費16745元合計約954516元。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駕車上路強闖收費站在遭到公安人員及收費站工作人員阻攔后明知車前有人擋車竟故意駕車撞人逃逸放任傷害后果發生導致發生受害人重傷及嚴重殘疾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二次手術費用因其尚未發生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對其所有的車輛依法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保險合同屬雙方自愿真實有效故被告人甲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010年9月該區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刑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20000元。
律師注本案是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人身損害但是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制造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之規定保險公司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