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事故屬工傷

導讀:
當馬成林行至魯莊鎮東候村土橋時,遭遇車禍身亡,肇事司機駕車逃逸。而劉成林的死亡當天工作時間是2001年9月19日零點開始,馬家距廠僅有11華里,正常騎車僅有一個小時的行程,而馬成林出事的時間距上班時間有4個多小時,不在上班前的合理時間段內,很難認定馬成林出事故是在上班途中,故不予認定為因工死亡。那么上班途中事故屬工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馬成林行至魯莊鎮東候村土橋時,遭遇車禍身亡,肇事司機駕車逃逸。而劉成林的死亡當天工作時間是2001年9月19日零點開始,馬家距廠僅有11華里,正常騎車僅有一個小時的行程,而馬成林出事的時間距上班時間有4個多小時,不在上班前的合理時間段內,很難認定馬成林出事故是在上班途中,故不予認定為因工死亡。關于上班途中事故屬工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2-2410:57:072001年9月18日傍晚,家住鞏義市魯莊鎮南候村的農民馬成林騎自行車前往距家11華里的鞏義市節能耐火材料廠上夜班。就在上班途中,不幸的事情發生了。當馬成林行至魯莊鎮東候村土橋時,遭遇車禍身亡,肇事司機駕車逃逸。
對于馬成林的死亡,鞏義市人事勞動局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局)于2003年4月1日作出不能按因工死亡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理由是:馬成林發生事故的時間是在晚八點左右,不在上班前規定的時間段。
馬成林的愛人董勉對社保局作出的這樣一個處理結果難以接受,并于2003年6月23日向鞏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馬成林的死亡能不能按因工死亡認定,社保局的處理是否正確,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社保局的處理正當合法,應予維持。
理由是根據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款之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劉成林的死亡當天工作時間是2001年9月19日零點開始,馬家距廠僅有11華里,正常騎車僅有一個小時的行程,而馬成林出事的時間距上班時間有4個多小時,不在上班前的合理時間段內,很難認定馬成林出事故是在上班途中,故不予認定為因工死亡。
第二種意見是社保局的處理不當,應予撤銷,判決社保局重新作出處理意見。
理由是(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其保護的重點是企業職工,因此當我們很難認定馬成林的死亡是不是在上班途中時,應從保護職工、家屬的利益出發,做出對職工有利的認定。(二)從本案的實際情況分析,雖然馬成林家距工作地點僅有一個小時的行程,但按該企業職工的習慣,大多數人值大夜班時是在晚飯前后起程到企業去,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識。(三)對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如何認定,法律上沒有明確。作為法官對法律明確的事項,應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和身處的生活環境多數人人認可的標準來認定,而不能機械的依據工作時間的長短來判斷,否則就脫離了司法活動所處的生活背景,可能會使處理出現偏頗。
此案經鞏義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后做出判決,撤銷社保局對馬成林的死亡不按因工死亡的認定,限社保局自判決生效后二個月內對董勉的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