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導讀:
“破產”,很多人一聽到這個詞便避如瘟神,眾多債權人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債權清償率,公司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時,債權人能依法根據清償順序拿回屬于自己的錢。那么,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一、破產重整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公司破產重整時,債權人能依法根據清償順序拿回屬于自己的錢,但需要留意自己的債權清償順序,并及時與公司協商還錢,以免錯過了主張債權的有利時間。
破產重整需要多久結束
法律上對破產重整時間沒有一個明確的限定,因為破產重整需要經過多個程序、步驟,其中大部分的程序都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結點,他們中任何一個程序都可能影響整個破產重整的時間。
破產重整首先需要符合破產法規定的重整事由,然后經過債權人和債務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法院進行審查裁定,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未知債權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裁定批準,執行等多個程序,每個步驟需要的時間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所以法律上對破產重整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每個公司的破產重整時間也是不盡相同的。
二、企業破產重組債權人能拿回來多少錢
企業破產后進行重整的,債權人可以要回多少錢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一般由債權人與破產企業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有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
(1)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并;(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等
(2)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2)重整,由法院主導,屬于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
(1)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護的情形,比如,無法有效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護。比如,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