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破產重整 重組

導讀:
關于什么是公司破產重整 重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公司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
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重生的機會。
二、什么是公司破產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在法律的監督下,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
企業重整制度,也稱企業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或公司出現破產原因的危險而又有再生希望時,為防止企業破產,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企業實施強制管理,以使其復興的法律制度。
企業重整制度于1986年創于英國,始稱為《1986年無力償債法》,英國把1985年頒布的《無力償債法》(關于個人破產)和1985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破產)的有關條文在修改和補充的基礎上加以合并,成為既適用于公司又適用于個人的統一破產法,其中涉及公司拯救與再建的是第1章“公司自愿償債安排”和“管理命令”。該重整制度后來傳至美日等國,逐漸成為西方國家繼和解制度之后防止破產的又一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