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順序的最新規定

導讀:
債權人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只有存在數個債權人同時請求同一債務人清償其債務,并且該債務人財產不能清償其所有債務時,才會發生法律上的平等保護問題。下面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對于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順序的最新規定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順序的最新規定
你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根據上述規定,被執行人系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即申請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主體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排除了就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情況。
債權人參與分配條件的認定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1、執行債務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2、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3、數個債權人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
4、債權人的債權須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
5、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如何提出參與分配申請
1、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
2、參與分配債權清償順序:普通債權足額按順位,不足額按比例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
3、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申請參與分配:不足額按比例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
4、一般應有首封法院主持分配
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1條)
5、參與分配提交材料及資料轉交: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2條)
6、優先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并主張優先受償權: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
7、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