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耐心調解財產糾紛續親情

導讀:
福田法院胡紹峰法官介紹,為了消除被告對原告隱匿、轉移財產的疑慮,法院展開了充分的調查取證和法庭調查,將包括房產、存款、股票、合伙出資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內的全部遺產固定下來并安排分配,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最終,各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繼承人資格及遺產范圍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由莫先生的配偶繼承部分房產和車輛等,親生子女繼承另一部分房產、公司股權、股票、存款等遺產,法官建議預立遺囑避免糾紛為避免因遺產分割導致的親屬反目、相互仇恨等家庭悲劇,福田法院主審法官楊曉鳳建議,公民可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在出現意外事故或重病離世時,就贍養父母、照顧妻兒等事宜提前做好安排,萬一發生不幸,這也是最能尊重被繼承人遺愿的繼承方式。
因遺產分割而婆媳反目、兄弟相爭、錙銖必較的戲碼每天都會在法庭上上演。昨日,媒體從福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對調解此類案件有一套獨特的心得,讓同在一屋檐下因財產反目的家人最終握手言和。
配偶聯手繼女與丈夫兒女公堂爭遺產
莫先生是一名成功的商人,過世以后,留下了房產、公司股權、合伙出資、股票、存款、車輛等眾多遺產。為了繼承遺產,莫先生的配偶和繼女將其親生兒女告上了法庭,莫先生的父母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家庭成員較多,如何確定繼承人的資格問題是案件其中一個審理難點。同時,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混合,且遺產的形式多樣,析產困難且須征求相關企業合伙人的意見,則是另一個難點。
福田法院胡紹峰法官介紹,為了消除被告對原告隱匿、轉移財產的疑慮,法院展開了充分的調查取證和法庭調查,將包括房產、存款、股票、合伙出資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內的全部遺產固定下來并安排分配,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此后,法官多次與各方當事人溝通,耐心解釋法定繼承人資格的相關規定,讓當事人對于遺產分配的比例形成了較為合理的心理預期。最終,各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繼承人資格及遺產范圍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由莫先生的配偶繼承部分房產和車輛等,親生子女繼承另一部分房產、公司股權、股票、存款等遺產。
福田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三份調解書。三份調解書各有側重,清晰明了,將復雜的集成糾紛化繁為簡,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取得各方當事人和案外人多贏的效果。
公婆訴兒媳分家析產
2012年,周先生突發腦溢血死亡,因遺產處理問題,原本很少來往的公婆將兒媳和孫女告上法庭。公婆認為,兒媳偽造證據轉移財產到孫女名下不厚道,要求繼承遺產,兒媳報復稱周先生并非公婆親生,新仇加上舊恨,讓雙方勢同水火。
參與該案審理的人民陪審員王子牛表示,徑直判決雖然能保證結果的合法合理,但卻往往難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在合情上有所欠缺。因此,走攻心路線,以化開心結為切入點方為上策。調解共分四步走,第一步是傾聽,耐心傾聽當事人之間多年來的家長里短,消除當事人的戒心;第二步是引導,在解釋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委婉轉達對方訴求中的合理之處,促使當事人換位思考;第三步是解結,著重化解當事人的心結,敦促雙方自省,為和解做好心理鋪墊;第四步是磋商,緊緊抓住雙方共同的心理突破口即對被繼承人的感情入手,從為人子應盡孝、為人父應盡責的角度進行磋商,促使當事人替周先生承擔起未完成的家庭責任。最終,公婆同意周先生名下的房產、存款、汽車、有價證券和貴重金屬等由媳婦和孫女繼承,媳婦和孫女則給予公婆遺產補償款。通過艱苦的調解工作,不僅得出了當事人都較為滿意的結果,也平復了各方當事人的心靈創傷。
法官建議
預立遺囑避免糾紛
為避免因遺產分割導致的親屬反目、相互仇恨等家庭悲劇,福田法院主審法官楊曉鳳建議,公民可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在出現意外事故或重病離世時,就贍養父母、照顧妻兒等事宜提前做好安排,萬一發生不幸,這也是最能尊重被繼承人遺愿的繼承方式。遺囑可以通過自書方式完成,也可以經公證機關公證,而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和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需要注意的是,口頭遺囑必須在遺囑人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