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怎么調解財產糾紛

導讀:
共同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調委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按照我國、民法典、和的有關規定,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1、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時,只能分割家庭成員間共有的那部分財產,不能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同意分給其他家庭成員,才可以作為共有財產參加分割。分家析產糾紛直接涉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不易調解,調委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在工作過程中調委會要注意事態發展,發現激化苗頭,要停止分家析產,立即采取緩和矛盾措施。調委會調解不成功時,告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分家怎么調解財產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調委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按照我國、民法典、和的有關規定,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1、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時,只能分割家庭成員間共有的那部分財產,不能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同意分給其他家庭成員,才可以作為共有財產參加分割。分家析產糾紛直接涉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不易調解,調委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在工作過程中調委會要注意事態發展,發現激化苗頭,要停止分家析產,立即采取緩和矛盾措施。調委會調解不成功時,告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分家怎么調解財產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婚姻定: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及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有扶養關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等。但是,由于每個家庭成員構成不同,家庭共有財產的狀況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首先查清家庭財產中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有財產,誰和誰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產的調解工作。
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家庭共有屬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家庭成員的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生產資料以及家庭合伙經營的財物、未分配的遺產等。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不是共有財產,如軍人轉業費、復員費、退伍費、傷、殘、死的撫恤費以及贈送給個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員有約定屬于個人的財物等。
調委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按照我國、民法典、和的有關規定,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時,只能分割家庭成員間共有的那部分財產,不能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
3.分家析產優先照顧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實贍養、用,安排好他們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對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損害物的經濟價值。共有財產是可分物在分割后無損于物的使用價值的,可以進行實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價出售由共有人分割價金。
5.沒有分配的遺產,只能屬于有繼承權的人共有,沒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不是未分配遺產的共有人,原則上不能分得遺產。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同意分給其他家庭成員,才可以作為共有財產參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在進行分家析產時,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獲物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可以分割。
7.對原屬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生產資料,雖然是可分物,但應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產的原則,實行按份共有的辦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價出售,分割價金。
8.共有人對家庭的貸款、也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分割共有財產時,也要分攤貸、欠款。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負擔償還貸、欠款的義務。
分家析產糾紛直接涉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不易調解,調委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首先應深入調查,訪問每個家庭成員,弄清他們各自的想法、意見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數。第二,召開全體家庭成員會,確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財產,那些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加分割,對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體意見。第三,提出分家析產的具體方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員的意見,合理的采納,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擬制分家協議書。在工作過程中調委會要注意事態發展,發現激化苗頭,要停止分家析產,立即采取緩和矛盾措施。調委會調解不成功時,告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怎樣調解家務糾紛
家務糾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家庭成員之間因處理日常而引起的糾紛。
家庭事務紛繁復雜,家庭成員之間,特別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常因家庭瑣事、口角磨擦、經濟往來、生活習慣不同、教育子女意見不一致、占有、使用共有財產、主張相異等產生糾紛。有的是因家庭成員間受封建主義殘余思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產生的,如夫權思想、夫妻之間不平等、丈夫漠視妻子子女的合法權益,重男輕女、歧視、虐待生女孩的婦女,婆婆虐待兒媳糾紛等等,在農村經濟改革以來,還出現了妻子嫌丈夫無能、不善經營、不會致富或相互埋怨而引起的新型家庭糾紛。
家庭糾紛事情雖小,但影響較大,往往一人鬧糾紛,全家不安寧,一家鬧糾紛,四鄰都擔憂。干擾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人們的情緒,給工作、學習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有的家庭糾紛由小鬧大,釀成自殺、兇殺事件,甚至引起鬧喪、群眾性械斗等惡性案件。因此,及時、有效地調解家庭糾紛,對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建設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調委會在調解家庭糾紛時就應講究工作方法,根據不同糾紛,分別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教育,做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必要時,還可以利用糾紛當事人的親朋好友進行調解。對于幾類常見的家庭糾紛在調解中可以掌握以下基本原則:
(一)對由于專橫壓制夫妻不能平等相等而產生的糾紛調解時應注意:
1、著重向當事人講清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關系是平等的,它與封建制度下的“男尊女卑”的關系和資本主義社會制度下以金錢為基礎的買賣關系有根本不同。因此夫妻雙方盡管可能工作崗位不同。職位高低不同,才能大小不同,但是,都要平等相待。
2、家庭生活要養成經濟民主、量入為出、略有節余的勤儉作風,夫妻雙方的收入盡管有多有少,但在家庭中的發言權是一樣的,收入多的不能歧視收入少的,實行經濟民主,共同安排好收入和支出,對于必須贍養的父母或親友,不論自己的經濟是寬裕還是困難,都要適當安排。沒有負擔或負擔輕的一方也要積極、主動地支持。
3、夫妻承擔家務勞動。男同志要克服男外女內的封建傳統觀念,主動做一些家務,特別是女方在經期、孕期、產期或身體不好時,更應積極、主動多做些家務。女方也應發揚中國勞動婦女吃苦耐勞的傳統美德,盡量多承擔家務。
(二)由于不尊敬老人而產生的糾紛,在調解時應注意:
尊敬老人、贍養父母是中國人民的傳統美德,在經濟上負擔父母生活費的子女,平時要注意對老人的態度,不能由于自己負擔了老人生活就流露出不尊敬或厭煩的態度,有些老人可能存在一些舊思想、舊作風、舊習慣,如果不是原則問題,應加以體諒,即使是原則問題,在與老人爭論時,也應注意方式、方法和態度,不能在感情上傷害老人,產生相反效果,使矛盾激化。對于過去成份不好或因政治上、生活上犯過錯誤、甚至受到專政機關懲處的父母,做子女的應一方面從思想上幫助其早日改正錯誤,另一方面在生活上給予幫助,特別是在法律上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不應因此而放棄自己的責任。
(三)由于教育子女意見不一致而產生的糾紛,在調解過程中應注意:
夫妻雙方對于孩子都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在教育孩子方面,雙方發生分歧,如:一方用打罵孩子的方式來進行教育,而另一方不同意時,不要當著孩子的面指責對方,或者硬去袒護孩子,以免影響夫妻關系,并給孩子造成不良影響,可以事后交換意見,解決分歧。
(四)調解媳婦與公婆或女婿與岳父母之間的糾紛應該注意:
與公婆住在一起的媳婦,要把公婆當做生父母一樣,在生活上關心,在家務上照顧他們,經濟也應公開,遇事要征求并盡可能尊重公婆的意見,意見不統一或暫時做不到的,也要耐心說服、解釋,不要生頂硬撞。與岳父母住在一起的女婿,也應主動把岳父母當做生父母看待,多交流工作、學習和生活方面的情況,休息在家時,應多做一些家務,減輕老人和妻子的負擔,與雙方老人不住一起的晚輩,要經演唱去探望長輩,給他們以溫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