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如何處理?

導讀: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公證處審批人批準之后,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制作,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制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公證處審批人批準之后,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制作。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制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